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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普法丨未成年人携犬致母女受伤,谁之过?
来源: | 作者:富猫法务 | 发布时间 :2024-01-26 | 1226 次浏览: | 分享到:
事后,张三父亲支付李四母女二人狂犬疫苗费、诊疗费用等2900元,对于二人产生的其他损失和伤害,其表示拒绝赔偿。李四母亲无奈之下将张三父亲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、财务损失等。


某日傍晚,李四(13岁)乘坐小区电梯下楼时,被张三(9岁)牵引的拉布拉多犬,无故咬伤右手拇指和左胸前部位。李四走出电梯及时将情况告诉正在楼下的母亲,李四母亲见状上前询问张三,不料拉布拉多犬将其左手臂咬伤、导致腿部摔伤以及上衣裤子破裂。


事后,张三父亲支付李四母女二人狂犬疫苗费、诊疗费用等2900元,对于二人产生的其他损失和伤害,其表示拒绝赔偿。李四母亲无奈之下将张三父亲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、财务损失等


富猫小法庭请您判决:

狗是由张三(9岁)所牵引,是否属于做了充足保护措施,不应承担额外责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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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

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;但是,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

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。

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

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;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

法院说法

张三父亲对饲养的犬只未采取充足安全措施,并任由未成年人牵领出入电梯,造成原告李四及母亲受伤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,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、衣服损失100元等共计3900

宠物伤人事件频发,由此引发的冲突日益凸显,依法文明养犬不止是自家的小事。公民拥有养犬的自由、但必须依循有关法律规定,不让未成年人及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带入公共场所;要采取足够的安全约束措施,尽到对所养犬只的管理和看护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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